會計13-01公司之概念

13-1.1公司

意義

公司法第1條,

1.本法所稱公司,謂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本法組織、登記、成立之社團法人。

2.公司經營業務,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,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,以善盡其社會責任。

主管機關

在中央為經濟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。

種類

無限公司

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。

有限公司

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
兩合公司

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,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,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;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
股份有限公司

二人以上股東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;股東就其所認股份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
 

13-1.2股份有限公司

特質

1.具法人資格:公司為社團法人,可獨立擁有公司資產,承擔公司負債。

2.發行股票:公司資本劃分為股份,每股金額一律相同。

3.股東責任有限:股東責任以所認股份為限。

4.籌資容易:資本分為小面額之股份,容易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。

5.股份可自由轉讓:公司法規定,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。

6.生命永續:公司不因股東換人而解散。

7.盈餘分配受限制:在未完全彌補虧損前,盈餘不得作為其他之分配。

8.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。

組織及權責

1.最高權利組織(所有權):股東會。

2.最高執行組織(經營權):董事會。

3.最高監督組織:監察人。

 

13-1.3

自然人

與法人相對的法律概念,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基本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

法人

法律賦予人格,在法令限制範圍內,享有權利與義務的主體。

1.財團法人:先有錢,後有人。如:私立學校、世界展望會、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、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。

2.社團法人:先有人,後有錢。

 (1)營利社團法人:公司。

 (2)非營利社團法人:工會、同鄉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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