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13-01公司之概念
13-1.1公司
意義 |
公司法第1條, 1.本法所稱公司,謂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本法組織、登記、成立之社團法人。 2.公司經營業務,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,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,以善盡其社會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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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機關 |
在中央為經濟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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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 |
無限公司 |
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。 |
有限公司 |
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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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合公司 |
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,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,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;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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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份有限公司 |
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;股東就其所認股份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 |
13-1.2股份有限公司
特質 |
1.具法人資格:公司為社團法人,可獨立擁有公司資產,承擔公司負債。 2.發行股票:公司資本劃分為股份,每股金額一律相同。 3.股東責任有限:股東責任以所認股份為限。 4.籌資容易:資本分為小面額之股份,容易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。 5.股份可自由轉讓:公司法規定,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。 6.生命永續:公司不因股東換人而解散。 7.盈餘分配受限制:在未完全彌補虧損前,盈餘不得作為其他之分配。 8.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。 |
組織及權責 |
1.最高權利組織(所有權):股東會。 2.最高執行組織(經營權):董事會。 3.最高監督組織:監察人。 |
13-1.3人
自然人 |
與法人相對的法律概念,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基本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 |
法人 |
法律賦予人格,在法令限制範圍內,享有權利與義務的主體。 1.財團法人:先有錢,後有人。如:私立學校、世界展望會、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、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。 2.社團法人:先有人,後有錢。 (1)營利社團法人:公司。 (2)非營利社團法人:工會、同鄉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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