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13-03股本之種類
13-3.1股份與股東之意義
股本 |
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資本。 |
股份 |
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總額劃分為股份,每股金額應一律相同。 |
股東 |
擁有股份的人。 |
股票 |
股份的書面憑證。 |
13-3.2股本之種類
權利義務 |
普通股 |
公司的基本股份,有: 1.表決權 2.盈餘分配權 3.剩餘財產分配權 4.優先認股權:發行新股時,應保留10%~15%由員工優先承購,其餘由原有股東優先認購。 |
特別股 (優先股) |
1.優先分配股利 2.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3.可轉換特別股 4.限制或無表決權 5.強制贖回特別股(Redeemable Preferred Stock):發行公司須於固定或可決定的未來日期強制贖回。 6.附賣回權特別股(Callable Preferred Stock):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公司於特定日期當日或之後贖回。 ※5、6項列在負債之特別股負債項目,股利列為利息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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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值 |
公司法第156條, 1.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,應分為股份,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。 2.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,每股金額應歸一律;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,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。 3.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;其種類,由章程定之。 4.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,得分次發行;同次發行之股份,其發行條件相同者,價格應歸一律。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,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。 5.股東之出資,除現金外,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、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;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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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名 |
記名股 |
股份轉讓時須背書轉讓(過戶)。 |
無記名股 |
公司法第447-1條, 1.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,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,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。 2.前項股票,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,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。 |
13-3.3股利之計算
13-3.3.1特別股之股利分配權利種類
累積 |
非累積特別股 |
累積特別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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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 |
非參加特別股 |
部分參加特別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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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部參加特別股 |
13-3.3.2股利計算
1.先計算特別股股利,再計算普通股股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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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特別股股利=積欠股利+特別股股本×選用股利率 (1)積欠股利:屬於或有負債,不做分錄,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。 (2)基本股利=特別股股本×基本股利率 (3)平均股利率=(可分配股利-積欠股利)÷(普通股股本+特別股股本) (4)選用股利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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