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13-05保留盈餘
13-5.1保留盈餘之意義與內容
意義 |
公司歷年累積的淨利,未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方式分配給股東、未轉為資本或資本公積,而仍保留於公司的餘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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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 |
已提撥 |
1.法定盈餘公積 2.特別盈餘公積(擴充廠房準備、償債基金準備…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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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提撥 |
未分配盈餘,以「累積盈虧」入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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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動 因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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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-5.1.1法定盈餘公積
提撥金額 |
1.法定盈餘公積=(本期稅後純益-累積虧損)×10% 2.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,得不再提撥。 |
提撥分錄 |
借:累積盈虧 貸:法定盈餘公積 |
主要用途 |
彌補虧損。 |
※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
稅前淨利 |
<$120,000 |
$120,000~$181,818 |
>$181,818 |
所得稅費用 |
$0 |
(稅前淨利-$120,000)×1/2 |
稅前淨利×17% |
13-5.1.2特別盈餘公積
種類 |
1.法令規定:上市(櫃)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,應就當年度發生的其他權益減項淨額、前期累積的其他權益減項金額,提列相同數額的特別盈餘公積。 2.契約規定:償債基金準備。 3.自願:擴充廠房準備、意外損失準備。 |
提撥分錄 |
借:累積盈虧 貸:特別盈餘公積 各項準備 |
用途 |
限制保留盈餘不得分配股利。 目的達成後,將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。 |
※償債基金與償債基金準備的比較
項目 |
償債基金 |
償債基金準備 |
目的 |
提存實質資產 |
限制保留盈餘不得分配股利 |
項目性質 |
資產類(其他非流動資產) |
權益類 |
到期處理 |
清償債務 |
轉回保留盈餘 |
償債基金 |
有特定資金償還 |
無特定資金償還 |
是否並存 |
提存償債基金不一定要提撥償債基金準備。 提存償債基金準備不一定要提撥償債基金。 |
13-5.2盈餘之分配
13-5.2.1盈餘分配之項目
有盈餘時 |
1.依序分配:納稅→彌補虧損→提列法定盈餘公積、特別盈餘公積→分配股利。 2.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列為綜合損益表的費用,盈餘分配表附註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的配發金額。 |
無盈餘時 |
1.彌補虧損之順序:保留盈餘→資本公積→股本。 2.不得分配股利。但公司法第241條:公司無累積虧損者,得依股東會決議,將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。但以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%之部分為限。 |
13-5.2.2員工分紅費用化之會計處理
員工分紅金額之估列 |
在員工及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,估計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,於各期財務報告認列為費用。 |
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之決定 |
以定額觀念給付。 股票紅利股數=股票紅利總金額÷每股金額 每股金額之決定: 1.上市(櫃)公司: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之收盤價。 2.適用IFRS非上市(櫃)之公開發行公司: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之收盤價。若無市價,以評價技術評估公允價值。 3.非上市(櫃)之公開發行公司: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。 |
分配金額有變動之處理 |
1.董事會決議 (1)重大差異變動,應重編財務報告。 (2)未達重大差異變動,得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。 2.股東會決議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,將差異列為次年度損益,不影響前一年已認列的損益。 |
編表列示 |
1.綜合損益表: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以薪資支出列於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。 2.盈餘分配表附註:配發員工分紅XX元,配發董監事酬勞XX元。 |
13-5.2.3盈餘分配表
意義 |
顯示特定期間可分配盈餘的來源、分配項目及未分配盈餘之動態報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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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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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錄 |
借:累積盈虧 (權益減少) 貸:法定盈餘公積 (權益增加) 特別盈餘公積 (權益增加) 應付現金股利 (流動負債增加) 待分配股票股利 (權益增加) 借:應付現金股利 貸:現 金 借:待分配股票股利 貸:普通股股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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