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13-04股票之發行
13-4.1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方式
發起設立 |
1.發起人認足並繳納第一次發行之股份。 2.發起人股款可以現金或資產抵繳。 |
募集設立 |
1.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,而向外公開招募,但發起入認購之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四分之一。 2.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。 3.股款不得分期收取。 |
13-4.2股票發行價格
平價發行 |
借:現 金 (發行價格) 貸:普通股股本 (面額) |
溢價發行 |
借:現 金 (發行價格) 貸:普通股股本 (面額) 資本公積-普通股股票溢價 |
折價發行 |
1.公司法規定,股票不得折價發行。 2.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,仍得以折價方式發行股票。 3.折價部分的處理如下: (1)先借記同類股票溢價發行產生的資本公積-普通股股票溢價。 (2)不足時,再借記累積盈虧。 借:現 金 (發行價格) 資本公積-普通股股票溢價 累積盈虧 貸:普通股股本 (面額) |
13-4.3股票發行之程序及會計處理(通常溢價或平價發行)
核准發行 |
不做分錄,僅在股本帳戶做備忘記錄,註明核准股數、每股面額。 |
認購股份 |
借:應收股款 (流動資產項目) 貸:已認普通股股本 (權益項目,股本加項,按面額入帳) 已認特別股股本 資本公積-普通股股票溢價 (權益項目) 資本公積-特別股股票溢價 |
繳納股款 |
借:現 金 貸:應收股款 |
發行股票 |
借:已認普通股股本 已認特別股股本 貸:普通股股本 (權益項目,按面額入帳) 特別股股本 |
13-4.4股票發行成本
意義 |
股票發行產生的登記費、規費、印刷費、稅捐、律師與會計師費用、經紀人承銷佣金等。 |
會計處理 |
1.股票發行成本為發行價款的減少,「資本公積-發行溢價」的減少。 2.股票發行成本超過當次發行溢價,借記同種類股票資本公積-普通股股票溢價,如有不足,借記累積盈虧。 |
13-4.5合併發行股票
比例法 |
普通股及特別股均有公允價值 1.將總股款按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攤 2.個別股票價值=總股款×(該股票公允價值÷各股票公允價值之和) |
增額法 |
只有其中一種股票有公允價值 1.有公允價值之股票,以公允價值入帳 2.無公允價值之股票,以剩餘股款入帳 |
13-4.6非現金發行股票
情況 |
1.以貨幣債權、技術、財產等抵充股款。 2.以股票、認股權等權益商品獎勵員工或延攬及留用優秀人才。 3.以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支付廠商、專業服務費(律師與建築師)。 |
會計處理 |
1.取得非現金資產:先選資產公允價值,再選股票公允價值。 2.取得勞務(非員工):先選約定金額,再選股票公允價值。 3.支付員工酬勞:以股票公允價值入帳。 |
估價偏差 |
1.攙水股(摻水股):高估非現金資產或勞務的價值,權益高估。 2.秘密公積(秘密準備、秘密盈餘):低估非現金資產或勞務的價值,權益低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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